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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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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发布人:民青 发布时间:2016-07-19 点击:8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依据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归纳总结出“营改增”企业十一种情形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供“营改增”企业参考和借鉴。
 
◢情形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情形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情形三:农产品收购发票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情形四: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情形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规定情形的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情形六:不动产在建工程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情形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 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情形八: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情形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情形十: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情形十一: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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