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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年应税额30万内企业所得税减半
发布人:民青 发布时间:2016-07-12 点击:198

2015年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为小微企业送上减税“礼包”,将依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同时延长部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期限。

分析人士指出,在当前中国经济仍面临下行压力的背景下,国务院此举释放出进一步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减负、涵养就业潜力、为经济发展提供持久动力的积极信号。

根据此次会议,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此外,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在国家不断激发创业创新潮的背景下,今年以来,国家出台的小微企业减税举措层层加码,在去年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年应缴纳所得额从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基础上,今年2月起我国将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年应缴纳所得额上调至20万元。

此外,自2014年10月1日起,小微企业月免税销售额(营业额)由2万元提高至3万元,即对月销售额(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不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随着前期税收优惠政策的逐步落实,越来越多小微企业从税收减免中受益成长。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有239万户纳税人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减税86.54亿元;2700多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了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减税399.77亿元,两项合计减税486.31亿元,有力扶持了小微企业发展。(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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