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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报告新规
发布人:民青 发布时间:2018-06-05 点击:92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
关于开展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的通知
商资函〔2018〕92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现就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以下简称联合年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应用”(http:// www.lhnb.gov.cn/),填报2017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2018年度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填报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
 
二、参加联合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录和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的,将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信息公示平台”(http:// lhnbgs.mofcom.gov.cn/)向社会公示。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做好联合年报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联合年报数据的分析,形成总结分析报告,于2018年8月31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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