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 财务审计
    专业强大团队,让您体验放心品质...
    了解详情 >
  • 税务审计
    财税专业保障,为企业良性发展奠定基础...
    了解详情 >
  • 验资服务
    常年验资服务经验,一切交给我们即可...
    了解详情 >
  • 代理记账
    专业机构代理,我们速度快,服务好...
    了解详情 >
  • 咨询服务
    提供财税问题专业解决方案,快速,安全,放心...
    了解详情 >

其他税费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其他税费 >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_财税〔2016〕12号
发布人:民青 发布时间:2016-08-09 点击:8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严禁转载;部分内容来自报刊或网络,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我们将立即删除!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具体执行以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联系我们

  vip@mqkjs.com

  010-6258139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5号鼎钧大厦B座112、114室

ADD:Room 112、114, Ding Jun Building, 75 Suzhou Street,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Q Q:273902961

Q Q:18229814

 
Copyright © 2009-2022 北京民青会计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翻版必究 网站备案:京ICP备1204372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485号
  友情链接:北京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