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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_京财税[2019]196号
发布人:民青 发布时间:2019-02-14 点击:111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9〕196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经市政府同意,对《通知》第三条等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7〕2532号)、《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京财税〔2018〕1847号)同时废止。
 
三、我市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针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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