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 财务审计
    专业强大团队,让您体验放心品质...
    了解详情 >
  • 税务审计
    财税专业保障,为企业良性发展奠定基础...
    了解详情 >
  • 验资服务
    常年验资服务经验,一切交给我们即可...
    了解详情 >
  • 代理记账
    专业机构代理,我们速度快,服务好...
    了解详情 >
  • 咨询服务
    提供财税问题专业解决方案,快速,安全,放心...
    了解详情 >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_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发布人:民青 发布时间:2018-12-21 点击:11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现就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后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对非居民个人上述四项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2)执行。
 
(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二、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19日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严禁转载;部分内容来自报刊或网络,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我们将立即删除!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具体执行以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联系我们

  vip@mqkjs.com

  010-6258139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5号鼎钧大厦B座112、114室

ADD:Room 112、114, Ding Jun Building, 75 Suzhou Street,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Q Q:273902961

Q Q:18229814

 
Copyright © 2009-2022 北京民青会计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翻版必究 网站备案:京ICP备1204372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485号
  友情链接:北京民青